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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周口市联营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非法占用土地
  • 发布时间:2016/8/9文章来源:46483次
 

    被处罚单位:周口市联营职业中等专业学校

    法定代表人:侯营坡

    受 委 托人:罗志阔

    案    由:非法占用土地

    本机关于2016年6月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。经查,你单位擅自占用大成路东侧、周淮路南侧的土地9313平方米建教学实训大厅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,属严重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。其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,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。   
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六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、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豫国土资发[2009]95号《河南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第五题、第二小题、第三项、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。

    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:

    1、 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

    2、 签字认可的现场勘查笔录、照片

    3、 周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

    4、 会审科室认定

    本机关已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、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你单位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、申辩和听证的证明。
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六条: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,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,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,恢复土地原状,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,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,可以并处罚款;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:依照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,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,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豫国土资发[2009]95号《河南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第五题、第二小题、第三项,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:除依照上述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外,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-3335平方米(含3335平方米);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-6667平方米(含6667平方米);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-20000平方米(含20000平方米)。处罚标准: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-28元罚款;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-18元罚款;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-8元罚款的规定。决定处罚如下:

    1、责令交还非法占用的9313平方米土地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    2、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;

    3、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931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,共计65191元人民币。

    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:中国建设银行周口文明路支行,账号:41001555910058666666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逾期不缴纳的,每日按罚款3%加处罚款。

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周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   联系人:叶敬伟  孔铜柱 袁晓明  

    电 话:0394-6071200     

    地 址:周口市太昊路中段

   


周口市国土资源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6月27日